| 索引號 | 01526265-2-11_B/2017-0522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教育體育局 |
| 公開目錄 | 學生資助政策 | 發布日期 | 2017-05-22 |
| 文號 | 瀏覽量 |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以下簡稱滋蕙計劃)的管理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的要求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滋蕙計劃是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獎勵品學兼優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滋蕙計劃由財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負責具體操作。
第三條 滋蕙計劃的管理和實施堅持“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有關滋蕙計劃的所有宣傳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的字樣。
第二章 獎勵范圍、對象、標準
第五條 滋蕙計劃的獎勵范圍與對象為全國(不含港澳臺地區)普通高中在校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實施過程中,基金會每年重點選取部分省(區、市)作為當年滋蕙計劃的獎勵地域,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
第六條 申請獎勵學生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七條滋蕙計劃采取逐年申請方式,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學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請程序與獎勵對象核定
第八條 基金會每年按照報經財政部、教育部同意的滋蕙計劃實施方案,將獎勵額度和人數分配到有關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省級部門)。
第九條 省級部門將獎勵額度和人數分配到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學生資助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部門),縣級部門按屬地原則將獎勵額度和人數分配到相關學校。
第十條 相關學校具體負責本校學生的申請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關要求的學生每年均可向所在學校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學生申請表”(見附表1)。學校收到學生申請表后,須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學生資格、條件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必須在校內進行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過程中,如有異議,學校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學生名單表”(見附表2)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學校信息表”(見附表3),按有關規定報縣級部門審核(紙質及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縣級部門對相關學校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學生名單縣級匯總表”(見附表4)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學校信息縣級匯總表”(見附表5),按有關規定報省級部門復核(紙質及電子文檔)。
第十二條 省級部門對相關縣級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學生名單省級匯總表”(見附表6)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滋蕙計劃學校信息省級匯總表”(見附表7),按有關規定報基金會終審(紙質及電子文檔)。
第十三條 基金會收到相關省級部門報送的材料后,對上報的申請獎勵學生名單按地區組織終審,并在基金會網站上公示終審結果。如接到對經終審確定的受獎勵學生資格的舉報,基金會應及時查清原因,并作出認真、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在網站上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并公布最終受獎勵學生名單。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發放
第十四條滋蕙計劃資金撥付程序為:財政部撥付教育部,教育部撥付基金會,基金會撥付學校,學校發放給受獎勵學生。
第十五條基金會在確定并公布最終受獎勵學生名單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每所學校每學年應得的獎勵資金直接核撥至相關學校。
第十六條 相關學校收到獎勵資金后,按規定的獎勵標準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每位受獎勵學生手上,并組織學生簽收。
第十七條 各相關學校均要建立滋蕙計劃受獎勵學生檔案,由受獎勵學生本人簽字的簽收單一律要造冊登記并保存3年以上,以備基金會和有關部門檢查。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滋蕙計劃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獎勵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投資,以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九條基金會和相關學校均要建立滋蕙計劃專賬,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條滋蕙計劃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扣為受獎勵學生應上交的學費等,也不得轉用于學生家庭消費支出。
第二十一條滋蕙計劃資金由基金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當年支出總額,如有結余,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但當年使用額不低于資金總額的80%。
第二十二條滋蕙計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國家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基金會向社會公告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學校校長為本校實施滋蕙計劃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校受獎勵學生評定的公正性及資金的專款專用負全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教育部將加強對基金會滋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基金會是否建立專賬管理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2.基金會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撥付到相關學校;
3.基金會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必須加強對相關學校滋蕙計劃執行、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與監督。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相關學校是否建立專賬管理獎勵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有截留、擠占、挪用或抵扣等情況;
2.相關學校是否將獎勵資金及時發放,是否發放給基金會公布的最終受獎勵學生,是否發放給真正應該受獎勵學生;
3.相關學校對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檔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體操作規程是否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4.相關學校在滋蕙計劃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在滋蕙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獎勵資金,或弄虛作假、獎勵學生名不副實等問題,基金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理:責任在校領導的,除依法依規追究該領導責任外,一律暫停滋蕙計劃在該校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責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除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外,一律暫停滋蕙計劃在該地區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對上述違規行為,一律通過網上公布或內部通報的形式,予以批評。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應定期向財政部、教育部匯報滋蕙計劃的執行、落實、檢查、評估等有關情況。同時,基金會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上一年度滋蕙計劃的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等情況;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滋蕙計劃的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等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8年10月21日印發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財教[2008]2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