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gaj-16_A/2017-1107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公安局 |
| 公開目錄 | 出生登記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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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安局文件
保公發〔2015〕153號
保山市公安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局,市局各部門,各園區分局:
根據《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南省公安機關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為規范全市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理流程,結合工作實際,市公安局制定了《保山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迅速轉發傳達到公安(邊防)派出所,并按照《細則》要求抓好落實。
保山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22日
保山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根據《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南省公安機關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結合保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改革城鎮戶口遷移政策
第二條 放開全市所有城鎮落戶限制。
在全市所有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憑申請書、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報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屬于租賃性質的,按本細則第三條辦理。
第三條 放寬城鎮租賃性質(含公租、廉租房)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條件。
(一)申請人在租賃房屋落戶應當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且租賃的房屋未登記有常住人口。
(二)同一產權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時出租多個家庭或個人的,不能辦理租賃房屋落戶。
(三)租賃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離租賃地時,應及時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不得將戶口滯留在租賃房屋地。
(四)在租賃房屋落戶需提供:申請書、房屋產權人同意書、在公安機關相關系統中報備的租房信息(查詢記錄)、房屋產權人與租賃人簽訂的租房協議、租賃房屋的房屋產權證、落戶人之間的直系親屬證明材料;租賃公租房、廉租房人員在辦理租賃落戶只需提供:申請書、管理單位出具租房協議或證明材料、落戶人之間的直系親屬證明材料,即可辦理租賃落戶。
第四條 對農業轉移人口(農轉非、農轉城)在城鎮落戶后,因不適應城鎮生活已返原籍地務農,或者在城鎮積累一定資金、資源、技能后返鄉創業的,如本人或家庭成員(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農村原籍地有合法來源的房屋或宅基地、土地或山林等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且實際居住,憑本人申請書、相關宅基地、土地、山林、房產等相關材料可申報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地。
(一)戶籍地未發生變動,且實際居住在農村地區,已就地辦理農業人口轉為城鎮人口的,現群眾申請將城鎮戶口轉移為農業戶口,經戶籍地派出所調查屬實,所長審批后即可辦理。
(二)戶籍地發生變動,群眾申請將城鎮戶口遷回農村原居住地的,經社區民警調查屬實,派出所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審批辦理。
(三)戶籍在城鎮的待業人員與戶籍在農村的人員結婚,申請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的農村地區,憑申請人申請書、結婚證,經社區民警調查屬實,派出所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審批辦理。
第五條 放寬直系親屬投靠落戶(農村投靠農村或城鎮、城鎮投靠城鎮)。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生活的,憑落戶人申請書、直系親屬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實際居住地申報戶口,不受年齡限制。
第六條 放寬大中專(技校)學生落戶條件。
(一)在大中專院校(技校)就讀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將戶口遷入學校。需辦理戶籍遷移的學生,憑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學生,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將其納入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本人可根據需要辦理居住證。
(二)大中專院校(技校)生畢業后已實際就業,暫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憑本人申請書、戶口遷移證、單位或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可將戶口遷入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才服務機構,以該單位或人才服務機構地理信息附號立為家庭戶。從發文之日起,停止新開設集體戶、落戶集體戶,原集體戶內戶口要逐步清理、壓縮、取締,逐步全面實現戶口社區化管理。
(三)大中專院校(技校)生畢業后,未落實工作的,憑本人申請書、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父(母)親現戶口所在地。
(四)服務基層“四個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憑本人申請書、戶口遷移證、相關聘用、協議等材料,可將戶口遷至所在縣(市、區)人才服務機構。也可根據自愿原則遷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父(母)親現戶口所在地,聘用期滿后可根據去向,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
第七條 放寬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
(一)現役軍人配偶隨軍落戶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二)現役軍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備隨軍落戶條件,或者不愿意隨軍落戶,如與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憑本人申請書、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請將戶口遷移至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地落戶。
(三)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住所,其實際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憑現役軍人同意落戶申請書、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報戶口。
第三章 解決戶口遺留問題
第八條 出生人口的戶口登記。
(一)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現役軍人除外),都有權利和義務登記戶口。
(二)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應在出生后30日內,申報出生登記。超過時限也應允許申報登記。3周歲以內的,憑嬰兒父親和母親的申請書、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在嬰兒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父親或母親戶口不在一地,核實新生嬰兒未登記過戶口信息后,應及時辦理落戶,無須提供父親或母親一方未落戶證明;超過3周歲的,按程序審批后補登戶口。
(三)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落戶,原則上隨母落戶,憑嬰兒母親的書面申請、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要隨父落戶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父母信息登記要完整、準確、全面,憑父親和母親的書面申請、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姓名但申請隨父落戶的,憑父親和母親的書面申請、合法有效的親子關系憑證(法院判決書、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等)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母親下落不明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父親應提供書面說明,由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辦理戶口。
(四)父親和母親離異的新生嬰兒落戶,憑嬰兒的法定撫養人申請書、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法定撫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五)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根據派出所民警綜合調查意見登記戶口,對仍不能確定親子關系的,則需提供有DNA鑒定資質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
第九條 解決撫養棄嬰戶口登記。
被撫養棄嬰與撫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過14周歲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的,落戶地派出所調查屬實后,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并采集生物檢材送交刑事技術部門檢測,確認不是被拐賣兒童,同時通過人像系統比對未發現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落戶地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形成事實撫養的相關調查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后辦理落戶。戶口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采集生物檢材送交刑事技術部門檢測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戶籍管理業務中DNA鑒定比對相關工作的通知》(云公刑〔2014〕115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戶籍管理業務中DNA鑒定比對相關工作的補充通知》辦理。
第十條 跨國婚姻所生子女戶口登記。
(一)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定居在國內,與涉外邊民通婚后在國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可回中國申報落戶,由中國公民一方提出申請。憑申請書、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定居在國外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國國籍,不得申報落戶。
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與涉外邊民通婚后長期居住在國內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憑中國公民一方的申請書、出生醫學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
(二)對確實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的人員,由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查實出生、親子關系情況的,可辦理戶口登記;對少數通過落戶地派出所調查后,仍不能核實出生、國籍、親子等關系的,由其具有中國國籍的父(母)親提供有DNA鑒定資質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后,可辦理戶口登記。對年滿14周歲以上的人員,由派出所開展專題調查,證實沒有長期出境、參與國外非法組織等情況后,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調查材料按程序審批辦理。
第十一條 戶口遺失人員戶口登記。
十六歲以上中國公民,本人長期在原籍地居住生活,無戶口信息的,由派出所開展專題調查,同時通過人像系統比對未發現有常住人口或逃犯信息的,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調查材料按程序審批辦理。
因婚姻關系到當地居住生活三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原籍地已注銷戶口或無戶口信息的人員,由派出所開展專題調查,同時通過人像系統比對未發現有常住人口或逃犯信息的,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調查材料按程序審批辦理。
因多年外出或出境的中國公民,造成戶口漏登、遺失、注銷,但在原籍地有山林、土地、房產等生產生活資料,現已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的人員,由派出所開展專題調查,證實沒有參與國外非法組織等情況,同時通過人像系統比對未發現有常住人口或逃犯信息的,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調查材料按程序審批辦理。
第十二條 安置移民、自發移民的落戶。
(一)對水庫移民、易地扶貧搬遷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組織移民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取得移民名單和安置情況。按照群眾自愿的原則,為實際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辦理落戶。對不愿遷移戶口的,應當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并為其辦理居住證,同時將名單抄送戶籍地公安機關。
(二)自發移民或跨境移民在農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產生活資料(宅基地、耕地、林地)的,應當動員其返回原籍地。歷史原因形成的自發移民難以遷返原籍地的,應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并為其辦理居住證,同時將名單抄送戶籍地公安機關,對跨境移民按入境邊民登記管理。對自發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無戶口人員,由移入地公安機關配合原籍地公安機關進行核查后,對符合落戶條件的在原籍地辦理落戶
第四章 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部頒標準調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戶籍城鎮化率等計算標準和統計方法。常住人口信息系統中,“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為村民委員會的為農業人口。“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為居民委員會的為城鎮人口。
第十四條 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取消農業、非農業及其他類型戶口的登記管理模式劃分,不在戶口簿上填寫、打印和加蓋帶有區分“農業”和“非農業”的標識,統一登記為“居民戶”。
第十五條 保山市戶籍居民戶口遷移至尚未實施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的省份,遷出地派出所可以根據遷入地公安機關要求,出具戶籍制度改革前戶口性質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務制度
第十六條 建設和完善覆蓋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市級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和人口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 完善流動人口信息系統功能,拓展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用工單位的信息采集方式。
第十八條 通過部門間共享服務平臺,實現與勞動就業、教育、人社、社保、房產、信用、衛計、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及時獲取和更新人口信息系統中公民的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聯系方式等項目信息內容,拓展信息的來源渠道和采集方式,確保人口信息完整、準確、鮮活。
第十九條 建立一次告知,二次辦結制度。凡群眾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業務,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接待民警應當場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證明材料,第二次到公安機關辦理時必須辦結。
第二十條 建立戶籍代辦員制度。全市所有派出所須聘請轄區內的治保會成員為公安戶籍代辦員,通過培訓,直接為群眾提供戶籍業務咨詢、代辦戶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建立疑難戶口集體會辦制度。各縣(市、區)須建立由局領導、治安大隊、派出所領導、承辦民警共同參加的疑難戶口會辦制度。
第二十二條 簡化手續。
(一)將三級審批權限中的市、縣兩級下放到派出所審批。市、縣兩級審批部門通過事中監督、事后倒查履行審核、審批職責。
(二)取消涉外婚姻子女落戶五級審批表,按出生戶口登記。
(三)放開全市派出所部分社區民警的戶籍業務辦理權限,直接為群眾辦理戶籍業務。
(四)群眾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業務時,必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件,辦理民警只須查驗不存檔,群眾無需提供復印件。
第六章 審批程序和時限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理戶籍事項應由本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由和有關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捺印,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受理。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由落戶地政務服務中心戶政窗口或者派出所專門窗口受理。
第二十五條 告知。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民警應當場書面告知需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時限。凡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辦理事項,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材料齊全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
農村及交通不便地區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限辦結的,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中的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
(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
(二)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鎮中,縣或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中的農村,是指除城鎮以外,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業人口聚居生活的地區。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中的城鎮人口,指常住戶口登記在城鎮范圍內的人員。
第三十條 本細則中的農業人口,指常住戶口登記在農村范圍內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中的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房屋用途為“住宅”。
本細則中的共同居住是指在戶籍業務辦理中,房屋產權人(申請人)和落戶人在依法占有的房屋內連續共同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情形。
本細則中的實際居住是指落戶人在依法占有的房屋內連續共同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情形。
本細則中的定居是指申請人在一國擁有長期居留權,也就是俗稱的綠卡。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中的直系親屬包括:
(一)配偶。
(二)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
第三十三條 服務基層“四個項目”是指:“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
第三十四條 合法穩定就業,原則上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
第三十五條 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是指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DNA親子鑒定證明,明確了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公證機構、單位、戶籍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六條 建立辦理戶籍業務終身負責制,辦理戶籍業務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建立戶口業務檔案,長期保存備查。按照“誰辦理,誰負責”、“誰調查,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終身追究當事人的違規違法責任。
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落戶的,經查證屬實,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并做出不予落戶決定,已落戶的注銷戶口并遷回原籍。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戶口,群眾投訴,查證屬實,予以問責;凡弄虛作假,為不具備落戶條件的人員辦理落戶手續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同時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嚴禁借戶籍制度改革之機搭車收費和違規辦理轉戶、落戶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試行。之前與本細則相悖的戶籍管理規定,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保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保山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5年10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