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11-080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 發布日期 | 2011-08-02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普通高級中學:
我縣普通高級中學的住宿費收費標準,是2002年規范調整的。近幾年來,由于水費、電費及各種市場物價的大幅上漲,帶來教育成本的增加,現行收費標準已不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原保山市計委、財政局、教育局《關于調整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級中學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保計收費〔2002〕367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發改、財政、教育等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在不突破市定最高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對我縣普通高級中學住宿費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我縣普通高級中學住宿費收費標準,城鎮由30—50元/生·學期調整為30—80元/生·學期,農村由30—40元/生·學期調整為30—60元/生·學期。
二、調整后的普通高級中學住宿費收費標準為縣定最高收費標準。普通高級中學住宿費采取按學期收取,學校不得跨學年(期)預收住宿費。
三、學校要認真執行《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龍政發〔2002〕41號)的規定,建立收費公示制度。收費前要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住宿費收費標準;收費時應在校園顯著位置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監督投訴電話號碼等進行公示。
四、學校收取的住宿費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納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教育、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