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0-012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 發布日期 | 2020-01-20 |
| 文號 | 瀏覽量 |
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云南省各機動車檢測機構: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更大地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798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22條措施的意見》(云政發〔2019〕1號)、《云南省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一次會議紀要》和《中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關于印發落實省委第七巡視組減稅降費專項巡視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糾正運營車輛檢測違規收費行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減稅降費工作,結合國家和云南省現行各項政策規定及實際情況,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27號)的規定,全省各機動車檢測機構不得收取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費、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費。
二、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文件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19〕941號),在修訂《云南省定價目錄》放開機動車檢測類收費前,我省機動車檢測收費標準統一按照《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價收費〔2015〕124號)中關于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費和安全技術檢驗費收費標準有關規定執行。各檢測機構在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可自主確定具體執行標準。
三、各機動車檢測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公示制度,不得重復檢測、重復收費,不得強制服務、違規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