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533024MB1P95606R/20241218-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 公開目錄 | 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 發布日期 | 2024-12-18 |
| 文號 | 瀏覽量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型 | 法律依據 | 實施機構 | 是否需要現場核實 |
| 1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2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112項涉及州級及以下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21號)附件3第7項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州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權限。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3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4 | 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于1992年8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十一條第二款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中與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的職權下發規定。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5 | 自建設專用道路、管線與公用設施連接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6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7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8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9 |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設施審批 | 行政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10 | 門頭招牌 | 行政備案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11 | 自拌混凝土 | 行政備案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 12 | 建筑材料(含渣土)運輸備案 | 行政備案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 《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運載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 進入城市道路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不得車輪帶泥行駛造成路面污染。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13 | 新店開業活動備案 | 行政備案 | 《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文化、體育、娛樂、貿易、慶典、集會等活動,應當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產生的紙屑等廢棄物由燃放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清除。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14 | 臨時占用人行道備案 | 行政備案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112項涉及州級及以下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21號)附件3第7項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州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權限。 | 行政審批股 | 是 |
| 15 | 店鋪活動備案 | 行政備案 | 《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文化、體育、娛樂、貿易、慶典、集會等活動,應當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產生的紙屑等廢棄物由燃放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清除。 | 行政審批股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