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533024MB1P95606R/20250221-00010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5-02-21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住建系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在政府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都有權向縣政府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投訴舉報:
(一)不傳達貫徹、落實有關政府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三)不按本單位政府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制發違背上級關于政府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
(六)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公開信息的;
(七)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四條 有上述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行為人所在股室責令其改正,嚴重者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司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投訴舉報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訴舉報方式:可以采用信函、電話、電子郵件或走訪等方式。
(二)對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依法進行處理,并在處理完畢后將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三)對不予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5天內將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六條 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要求給予答復的,及時答復;需要轉辦的,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其辦結的,要及時向投訴人或相關單位說明理由。
第七條 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舉報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各類舉報材料、記錄等列入密件管理,嚴防泄露和遺失。辦理舉報時,不得向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宣傳報道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時,不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
第八條 本制度由龍陵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